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合并计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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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来源:汇成世纪 采编:admin 更新时间:2020/10/21 16:59:45 共有159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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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08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张某一直在某服饰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未曾更换过工作地点,但劳动合同主体先后经历三次变更,直到本案的某服饰商贸公司。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且住所地均在同一地点。张某在某服饰商贸公司工作至2015年5月初。2015年5月13日,张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函》,载明因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故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三日内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某服饰商贸公司2015年5月15日收悉。后张某于5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经审查,公司欠付张某加班工资11714元,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因张某非因其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张某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变更主体、以不同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能“连续”,导致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又明确了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几种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应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的,其请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应予支持。 本案中 张某一直在同一服饰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虽劳动合同主体先后经历三次变更,但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故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时,可以请求把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某服饰商贸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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