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规操作受到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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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来源:汇成世纪 采编:admin 更新时间:2020/11/23 10:11:10 共有121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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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公开发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收集汇编了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办理的具有典型性、时代性、新颖性的案件,涉及就业、养老、工伤、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川人社将陆续推送 《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一起跟着案例get法规知识点。 来看看今天的内容吧! 基本案情 王某系B公司车床冲压工。入职前,B公司对王某进行了为期一月的安全生产培训。入职后,B公司均会在每天早上召开安全例会,明确操作流程。2019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发现一生产物件卡在了机床内,导致机器运转停止,王某为图方便,违反安全规定,在未切断机器电源的情况下,直接用手去将物件取出。在徒手取出物件的过程中,机床突然恢复运行,将王某手臂压伤。王某住院康复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B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以王某系违规操作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因违规操作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也进行明确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均表明,职工如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即使其伤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都不得认定为工伤。 对如何判定职工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三条规定:“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四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本案中,B公司主张王某违规操作致自己受伤是有意为之,但未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制度遵循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不管因谁的过失导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除因以上三种情形外,均应认定为工伤。因此,王某因自身过失违规操作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并不妨碍有关部门对企业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教育广大群众,降低事故率。因此,用人单位特别是处于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知识教育以及技能培训,合理配置员工职责,强化职工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尽量避免发生本案中的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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